论群体诉讼的当事人资格和裁判效力
来源期刊:北方工业大学学报1990年第4期
论文作者:黄盛业 孙继秋
文章页码:19 - 24
摘 要:<正> 在现代社会里,由于经济发展、科学进步、工业发达、人口剧增,人们之间的相互联系日益广泛和紧密。在这种情况下,某一侵权行为的发生,例如出售伪劣产品坑害消费者,污染环境造成公害以及其他灾难性事故等,受害者的人数往往少则百人,多则千人,甚至高达万人。如此众多的被害人,如果各自以独立的当事人身份一齐涌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法院显然是无法承受的。为了解决民事诉讼中这一难题,一种特殊的诉讼形式——群体诉讼,便在一些国家应运而生了。
黄盛业,孙继秋
摘 要:<正> 在现代社会里,由于经济发展、科学进步、工业发达、人口剧增,人们之间的相互联系日益广泛和紧密。在这种情况下,某一侵权行为的发生,例如出售伪劣产品坑害消费者,污染环境造成公害以及其他灾难性事故等,受害者的人数往往少则百人,多则千人,甚至高达万人。如此众多的被害人,如果各自以独立的当事人身份一齐涌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法院显然是无法承受的。为了解决民事诉讼中这一难题,一种特殊的诉讼形式——群体诉讼,便在一些国家应运而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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