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August

2010

重金属污染阴云何时能散

发布时间:2010/8/23 15:10:571299次

据中国有色金属信息网报道:

  

  7月9日,环保部部长周生贤在重金属污染防治部际联席会议上公开表示,《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规划(2010~2015年)》(下称《规划》)编制工作已基本完成,按程序报经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重金属污染事件的高发势头,让各界对即将出台的《规划》充满期待。但也有学者对《规划》的效果持观望态度。

  记者就《规划》的相关问题采访了同济大学环境管理研究所所长杨海真,杨教授表示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执法及执法的效果。从事污水处理工作多年,对重金属排放现状相当熟悉,杨教授强调,重金属污染严重根源于环保部门的监管缺陷、对已有环保法规执行不力。

  重金属污染最可怕的危害在于,这些污染物一旦进入水体或土壤,就难以去除,可能造成对未来几代人的影响;如果进入人体后,更是会对人体产生致畸、致癌的危害。世界上著名的八大公害事件之一、日本的水俣病事件,就是因为汞污染河水后,导致沿河的生物和人群出现汞中毒。

  回忆过去,2008-2009年,全国重金属污染事件不断,其中在贵州独山县、湖南辰溪县、广西河池、云南阳宗海、河南大沙河、山东和江苏交界处的邳苍分洪道发生了六起砷污染事件,湖南浏阳也发生了镉污染等污染事件。

  重金属的污染,直接遭殃的是当地老百姓。近两年来频繁爆发的重金属污染事件,敲响了重金属污染治理的警钟,并且解决这个问题已经迫在眉睫。

  然而,虽然在污染事件发生后,环保部门和地方政府都有所反应,但是为何此类污染事件仍然屡禁不止呢?重金属污染的阴云何时能散呢?

  有关人士透露,以上述砷污染事件为例,虽然有不少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负责人都被追究责任,但总体而言,追究责任的范围和力度,都还难以令人满意,不足以起到惩前毖后的作用。

  针对环境污染健康危害事件,《规划》明确了肇事企业承担污染费用。不能明确责任主体的,由地方政府埋单。事实上,周生贤在9日的会议中也提到,要抓紧研究制定《规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将重金属污染防治成效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对此,杨海真所长又提出新的问题。他认为,与其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问责,不如建设整套环境责任追究机制。“如果整套机制没有建立起来,单单就一个重金属治理领域进行追究问责,靠什么保证这种问责能进行下去,而不是不了了之呢?”

  因此,想要破解重金属污染治理的困境,关键在于明确责任主体,并制定配套的问责机制。“管辖领域出了问题,官员应该先引咎辞职,然后政府再追究相关企业的责任。”杨海真所长说。

  对于紫金矿业的污染问题,紫金矿业应承担第一责任,而当地县级政府也有放任监管之责,环保部门更缺少了监督的责任。

  “从重金属污染物的处理技术层面讲,重金属污染治理不是难事。”杨海真称,“如果能解决监管问题,仅依靠已有的环保法规体系就能解决重金属污染问题。”

  记者调查了解到,很多污染问题是由于忽视监管,放松监管,不会监管造成的。有些涉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企业也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即“你不查我不改,你不处罚我不整治,人民群众没有要求我不尽责任”。要预防此类事件的发生,关键是要提高环保部门的监管力度,打破地方政府的保护伞角色。

  而地方环保部门因为财权和人事权都受制于地方政府,对于一些地方政府充当“保护伞”的违法项目无可奈何。同时,许多严重污染事件与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包庇以及部门的包庇紧密联系在一起,所以制度也要明确对相关官员的问责责任。这点《规划》中也有体现。

  无论是紫金矿业污染问题,还是吉林千余只化工原料桶被冲进松花江事件,都不可避免地会造成了严重的水污染。那么,这些重污染企业是否在选址上存在问题?对于这一问题,杨海真教授认为出于运输方面、用水方便等方面的考虑,企业往往选择在江河湖泊或者海边建厂,但这并不构成污染的必然条件。虽然污染企业应该尽量避免建在江河湖泊或者海边,但是关键还在于企业应该高度重视污染物的处理和排放,在于环保部门监管和执法力度,在于地方政府的地方保护主义。

<上一页1 下一页 >

相关新闻

  •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