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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gust

2010

矿业探索:日本如何推进其海外矿产资源勘查

发布时间:2010/8/19 10:08:521870次

据中国有色网报道:

  

  对于日本这样一个经济发达、资源能源需求旺盛但本土矿产资源储量极其有限的国家来说,获取海外矿产资源无疑是资源战略中十分重要的一环。日本推进其资源综合保障战略及获取海外矿产资源的途径有3个,即进口矿、参股矿、勘查矿。能直接买的就买,直接进口不了的就参股、买股权,实在不行亲自出马,从前期草根勘查做起,圈定远景区后再通过补助金等财政手段引人民间矿业企业继续勘查。从获取海外矿产资源的长期性和稳定性来说,勘查矿是最为安全稳定的。因此,日本政府从20世纪60年代起就开始通过多种支援措施推进其海外矿产资源勘查活动。

  一、立法规范

  第一是从立法上明确和规范。日本政府根据形势发展不断调整其能源战略,2006年出台了新国家能源战略,将一切与能源相关的资源归人其中,制定了8项子战略。与矿产资源安全相关的是其中的《资源综合保障战略》,其中提出要在法律上制定一份确保资源安全稳定供应的指南,由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该指南的要求来共同保障和推进资源综合保障战略的实施。此后,日本根据《能源政策基本法》,将能源政策的基本思路在法律上明确下来,然后根据《能源政策基本法》又出台了《能源基本规划》,在《能源基本规划》中提出了《资源保障指南》。在《资源保障指南》中规定政府及承担资源金融制度新政策的金融机构要对日本矿业企业海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权益的获得进行支援,并对资源国提供ODA帮助(政府无偿援助)。在支援措施推进的过程中,日本政府要求被援助的公司及时将进展情况反馈,以便日本政府及时调整完善其《资源保障指南》。

  二、草根勘查支援

  第二是针对前期风险较大的草根勘查实行政府主导的前期联合风险勘查。即在海外大范围内进行基础性地质普查,由日本政府拨款,委托日本国家油气金属公司(JOGMEC)及日本产业技术综合研究所地质调查综合中心(相当于我国的地质调查局),选取海外勘查公司或日本在海外的子公司进行联合风险勘查。在划定远景区或矿区范围之后,再由日本国家油气金属公司引人一家日本矿业企业进行详细勘查。这是探矿风险最高的阶段,日本政府实质上等于亲自出马把草根勘查的风险全部承担了。

  具体实施过程是,经济产业省向日本国家油气金属公司(其中具体实施机构不一定是JOGMEC,而是每年由竞争人选)委托事项及拨款,日本国家油气金属公司与外国企业或本国矿业企业在国外的子公司交涉,缔结合同,实施联合风险勘查,将勘查结果提供给日本企业,由日本企业进行企业勘查。

  三、详细勘查支援

  第三是针对详细勘查阶段。在详细勘查阶段日本政府对进行勘查的日本矿业企业有两种支援方式。第一种是海外地质调查支援,即日本政府与矿业企业按一定比例共同出资,委托日本国家油气金属公司在海外进行详细勘查。第二种是海外联合地质调查支援,主要针对在海外与外国法人联合进行勘查的日本企业,对这些企业的勘查活动提供最大可达所需经费50%的勘查补助金。

  1.海外地质调查

  在日本矿业企业拥有探矿权的地区或预计日本矿业企业确实能够取得探矿权的地区,事先已经拥有了很好的合作关系,如果当地的确有大规模优质矿床存在的可能性,则日本出一部分资金,同时日本企业法人交纳一部分经费,由日本国家油气金属公司在该地区实施勘查。负担的比例为:日本企业在钻孔及坑道调查事业中负担50%(4年后负担三分之二);在其他调查中负担五分之二(4年后负担三分之二);业务管理费是该项目经费的14.38%。调查实施后,投入生产时,日本企业要拿出一部分生产利润交给日本国家油气金属公司。

  具体实施程序为:由日本经济产业省拨款给日本国家油气金属公司,日本社会各界企业向日本国家油气金属公司提交申请书,由日本国家油气金属公司选择优质企业并与之签定经费担负合约,合约生效后由日本国家油气金属公司实施调查,将调查结果反馈给日本企业,由企业根据调查结果决定是否进行勘查。

  2.海外联合地质调查

  对于在海外与外国法人共同进行金属矿物勘查活动的日本法人,以及在海外与外国法人共同进行必要的地质调查等金属矿业经营相关活动的日本法人,日本政府向其提供勘查补助金。补助金最高可达勘查经费的50%。4年后降至三分之一以内。投入生产后,该企业要将生产利润的一部分上交给日本国家油气金属公司,再由日本国家油气金属公司按比例上交给国库。

  具体实施体制为:经济产业省将补助金划拨给日本国家油气金属公司,日本法人企业每年3一9月份向日本国家油气金属公司提交申请,由日本国家油气金属公司决定向哪些企业提供海外勘查补助金。得到海外勘查补助金的企业与国外企业联合进行勘查活动。

  四、矿山周边基础设施建设

  第四是在规定矿区范围后,矿山开采前,对矿山周边基础设施、民情、贷款可行性等问题进行调查。由日本政府出资给日本国家油气金属公司、日本国际合作组织(JICA)等机构,这些机构再亲自或委托相关部门到海外进行调查。其中,开发调查和合作准备调查的实施机构只有日本国际合作组织,日元贷款的调查和实施是日本政府与日本国际合作组织联合进行。

  具体实施体制为:一般情况下,先由日本经济产业省每年通过公开竞争招募实施机构,再由实施机构通过公开竞争招募符合申请条件的日本企业。选择并委托日本企业去海外进行海外矿产资源开发相关的各科类型的调查活动。每年第一次申请在4~5月,第二次申请时间为8~9月。

  若有紧急需要,则由需要材料的日本企业直接提交申请给日本经济产业省,经济产业省发调查邀请给实施机构,实施机构再通过向社会公开招募的方法委托一个有能力实施调查的企业去海外矿山周边进行续地调查等。调查结果反馈给向经济产业省提出调查申请的日本企业。紧急情况受理时间为每年的10月,实施机构也是每年通过向社会公开招募及竞争,由日本经济产业省选定。

  对于那些经过调查确认每年能向日本安全稳定提供矿产品的海外矿山,日本政府会通过金融支援帮助其进行周边基础设施建设,修建公路等交通设施,打涟物流通道,等等。由日本国际合作银行(JBIC)直接向型地矿业公司、外国政府机构等出资,或进行债务担保帮助其从外国银行融资贷款,由当地公司或外国政府机构实施与资源开发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

  五、金融支援

  第五是对与海外勘查相关的矿业活动提供金融支援主要有4类金融支援:帮助在海外进行详细勘查的日本企业融资,对收购手中有探矿权的外国草根矿业公司的股权提供必须的融资,政府直接出资并对民间企业从民间金属机构贷款进行担保。

  1.勘查融资

  为金属矿产资源的勘查事业(含F/S调查①)提供必要的资金及融资,促进勘查活动的进一步扩大,在资源国达到扩大日本国影响力的目的。

  贷款利息根据贷款机关的不同会相应有所调整,一般情况下贷款15年的年利率为1 .5%,贷款10年的年利率为l%,贷款7年的年利率为0.7%。

  按矿种不同,政府的出资限度也不同。对于锰、镍、铀、铬、钨、钼、妮、担、锑、锉、钦、钒、硼、铭、稀土类、铂族金金属,由于非常重要和稀缺,政府出资限度最大可达项目所需经费的50%(仅限大规模共同项目)。其他类项目的政府出资限度最大可达项目所需经费的30%。融资限额最大可为所需经费的80%,利息全免。对于铜、铅、锌、金、矾土、锡、铁矿石,政府出资最大可达所需经费的50%(仅限大规模共同项目),其他项目的最大出资限额为所需金额的10%,融资最大限度可为所需经费的70%,利息视所在国勘查风险高低而定,高、中风险的勘查国利息全免,低风险的资源国免除50%的利息。

  具体实施程序为:财务省出资给日本国家油气金属公司,由日本国家油气金属公司向日本矿业企业与海外企业的联合矿业项目提供出资融资业务服务,用于企业勘查及购买矿区。

  2.股权并购融资

  为确保探矿权的获得,日本政府出资及融资,通过中间机构将资金提供给日本企业,进行收购外国草根矿产资源开发公司(必须手中拥有探矿权)的矿业活动,促进勘查活动的进一步扩大,提高日本国在资源国的影响力。

  具体实施体制为,财务省出资给日本国家油气金属公司,由日本国家油气金属公司出资或融资给日本与海外矿业企业的联合矿业项目或并购项目,或由日本国家油气金属公司出资融资直接对拥有矿区所有权的草根勘查公司进行收购。

  3.直接出资

  向从事海外矿产资源勘查的日本企业、有日本企业参加的合资勘查企业提供资助,向为日本企业提供矿产品进口的外资企业提供资助,资助比例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所需经费的25%,并且日本政府或中间机构不能成为项目中的单独最大股东。同时达到扩大日本国在资源国影响力的目的。

  具体实施程序为:由日本国际合作银行出资给外国企业、日系合资企业、基金会等企业,进行矿产资源开发或矿业权获取的活动。

  4.民营企业的债务担保

  为使金属矿产资源开发事业资金周转充分,为分担企业海外项目风险,日本政府对民营企业从民间金融机构的贷款提供债务担保支援,担保比例根据矿种的重要和稀缺程度不同而分为两类。对于锰、镍、铀、铬、钨、钼、妮、钮、锑、铿、钦、钒、硼、铭、稀土类、铂金族金属,政府提供的担保最大可为贷款金额的90%。对于铜、铅、锌、金、矾土、锡、铁矿石,最大担保限度可为贷款金额的80%。担保利息,在有保证人的情况下是0.4%,无保证人的情况下是0.4%~1 .4%。

  具体实施程序为:财务省出资给日本国家油气金属公司,日本企业每年向日本国家油气金属公司交付申请书。日本国家油气金属公司与符合条件的日本企业签定债务担保合同,发放债务担保通知书。同时,向金融机构提供债务担保,由该金融机构贷款给该日本企业。

  六、保险支援

  当日本企业的海外矿产资源勘查权益、矿产资源相关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等出现被海外资源国政府侵害、没收,或因战争、恐怖活动、自然灾害等而受到损失,工作被迫停止时,日本政府给予日本企业保险金以补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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