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3、本次会议部分议案以特别表决方式审议,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会议召开情况
1、召集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2、表决方式: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3年1月16日(星期三)下午14:00-16: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3年1月15日- 2013年1月16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3年1月1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3年1月15日15:00至2013年1月16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苏州市相城区阳澄湖中路31号公司二楼会议室
5、会议通知:公司于2012年12月29日、2013年1月8日分别刊登了《关于召开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关于召开 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更新)》;于2012年1月11日刊登了《关于召开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上述公告详见《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76,704,404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04%。其中:
1、现场出席会议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176,494,28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9.96%。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和交易系统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210,12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833%。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吴明福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公司聘请的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对大会进行了见证。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无修改提案的情况,也无新提案提交表决。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逐项审议了以下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176,704,404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所有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2、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176,704,404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所有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3、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减少注册资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176,704,404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所有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176,704,404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所有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中伦律师事务所庞景与向艾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见证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的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均已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无新增或临时提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苏州罗普斯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苏州罗普斯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所涉相关问题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苏州罗普斯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3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