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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ptember

2012

李廷:如何更好推进煤炭资源税改革

发布时间:2012/9/12 11:29:58528次

据中国能源报报道:

  今年年初,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再次将“全面深化资源税改革,扩大从价计征范围”列入了今年改革的重点。

  不久前,国务院批复的《山西省国家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中,也将“完善资源环境税收制度”作为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配套改革的主要措施之一,提出“按照‘清费立税’的原则,加快推进煤炭等资源税改革,将煤炭资源税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定率计征。”去年11月份,原油和天然气资源税率先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之后,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也已是在弦之箭,面临的只是何时能发的问题。

  

  征收资源税的目的主要有两个,一个是处理政府、企业和个人之间的分配关系,政府从资源产品销售收入中,以资源税的方式分配一部分,用于资源开发、矿区恢复、环境治理等方面支出;另一个是促进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提高资源使用效率,通过使企业和消费者承担一部分税负,来促使其提高资源开发和使用效率。

  煤炭资源税征收方式之所以要改革就是因为之前的税额太少了,既发挥不了调节分配关系的作用,也不能有效促进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因此,相关部门要推动煤炭资源税改革。

  

  今年以来,由于经济增长放缓,煤炭市场告别了持续多年的供求紧张局面,煤炭供给过剩不断显现,煤价持续弱势运行。

  如果目前推动煤炭资源税改,煤炭企业将税收转嫁出去的难度势必增加,对煤价上涨的刺激作用也将大大减弱,短期内不会给整个国民经济带来明显的负面影响。

  因此,与前几年煤价上涨动力始终较强相比,当前煤炭资源税改革的时机无疑较为成熟。

  

  虽然当前煤炭资源税改革时机相对成熟了,但笔者认为,要更好的推进煤炭资源税改革仍需要坚持以下两点:

  一是要坚持“清费立税”。

  煤炭企业除了要缴纳一般企业应缴的税费之外,还要缴纳针对矿产开发企业所征收的矿业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等税费,其中,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性质与矿业权价款相近,征收目的和方式与资源税相似,存在重复征收的嫌疑。

  目前,煤炭市场景气度大幅下滑,煤炭企业定价能力有所削弱,资源税改革之后,煤炭企业的税费负担必将有所加重,甚至可能会对煤炭企业正常生产造成一定影响。

  为了避免重复征收,减轻企业负担,在将资源税改为从价计征时,有必要取消矿产资源补偿费。

  

  二是要让资源税与回采率相挂钩。

  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和高效利用涉及两个环节,一个是开采环节的合理开发利用,另一个是终端消费环节的合理高效利用。

  资源税改革导致企业税负增长,进而推动煤价上涨之后,价格机制往往能促使电厂等煤炭消费企业提高使用效率,减少消耗数量,但不一定能促使煤炭企业提高资源开发利用水平。

  原因在于,我国90%以上的煤炭产量来自井工矿,回采率越高,企业付出的边际成本将越高,资源税改革之后,企业为了降低生产成本,反而可能进一步采易弃难,导致回采率不升反降,最终造成资源浪费,对于中小煤矿企业来说,这种现象可能将更加突出。

  因此,为了更好的促进资源有效充分利用,煤炭资源税有必要与回采率挂钩,按照“销售收入×资源税税率×开采回采率系数(开采回采率系数=核定开采回采率/实际开采回采率)”进行征收。

  这样,企业回采率越高,所需缴纳的资源税款越少,相反,回采率越低,所需缴纳的资源税款越多,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促使企业提高回采率,加强资源合理开发利用。

  

  虽然煤炭资源税改革的时机相对成熟,但征收税费的担心还是有的,因为任何税费负担最终都可能会通过各种方式转嫁到消费者身上,煤炭资源税当然也不例外。

  未来必须要将保障资源供给与控制消费总量更好的结合起来,在保障煤炭市场稳定供应的同时,努力合理控制煤炭消费总量,避免煤价再度出现过快上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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