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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bruary

2012

评论:资源税改革不妨“从价定率”

发布时间:2012/2/21 15:57:57699次

据经济参考网报道:

  资源税改革范围再次扩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锡矿石等资源税适用税率标准的通知》,有色金属矿原矿中的锡矿石、钼矿石以及其他非金属矿原矿中的菱镁矿、滑石等矿产资源的资源税税率均有所上调,其中,锡矿石税率提高幅度较大,较此前提高了20倍。

  

  利用资源税等市场经济手段调控功能,促进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保护生态环境,遏制过度开采和资源浪费,思路清晰方向正确。

  但是,要达到这一效果,特别是保护我国重要战略资源的目的,必须建立符合市场规律的资源税制度,否则会适得其反。

  近年来虽然资源税改革不断推进,可与能够调控资源市场的“理想税制”相比,差距不小,最明显的就是部分资源目前还采用定额税率课税制度,从根本上制约了资源税对资源市场调控功能的积极发挥。

  

  2011年9月份,我国将新疆试点的资源税方案在全国推广,对原油和天然气采用从价定率的方法征税,税率确定为5%-10%。

  (实际上根据财政部的实施细则,税率全部统一为5%)。

  但是,新的资源税方案并没有对其他资源采取从价定率的方法征税,比如对煤炭、包括稀土在内的稀有金属矿等,仍然实施每吨20-60元的定额税征税。

  其实,这一征税方法存在一大弊端就是税收与产品价格脱离关系,不利于保护资源,也不可能影响市场。

  比如目前对稀土课征资源税是每吨60元,但碳酸稀土目前每吨均价为69000元左右,69000元的价格才征收60元的资源税,与当前日常生活用品117元就征收17元增值税等流转税相比,稀土等战略稀缺资源的课税比例可以说是微乎其微。

  

  另外,资源税从量定额的课税原则,也不利于资源价格形成机制的改革。

  要让资源更好地反映资源稀缺程度和环境损害成本,让市场决定资源价格,就不能离开具有核心调控功能的从价定率的资源税制度。

  换句话说,如果实施从价定率的资源税征税制度,那么市场紧缺,资源价格就上涨,资源价格上涨,相应带动从价定率征收的资源税上升,进一步推动资源产品价格上涨;如此,则会让资源产品使用者感觉成本高要么精简节约,要么寻找替代品,达到节约和合理利用资源的目的。

  

  同时,从量定额的资源税调控制度,也造成资源产品国际贸易摩擦。

  今年,中国9种原材料出口限制争端案败诉就是典型例子。

  如果从价定率的税收制度代替出口配额限制和关税制度,则可避免这种贸易摩擦。

  

  所以,资源税扩围改革,不能只在提高从量定额税率标准上做文章,而应该建立符合资源保护的从价定率税收制度,以从根本上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和保护资源的税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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