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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ctober

2011

历时五年 资源税改革终完成第一步

发布时间:2011/10/10 11:46:29781次

据新世纪报道:

  历时五年,资源税改革终于完成第一步。国务院决定修改《资源税暂行条例》,将石油、天然气资源税由从量定额改为从价定率计征,税率为5%。

  暂行条例修改施行后,石油、天然气资源税按5%从价计征的方式,从12个西部省份扩大到全国,自2010年6月从新疆开始的改革试点也告结束。

  煤炭等其他品目则延用从量定额计征方式,不会调整。此前,经国务院先后两次批准,财政部、国税总局决定自2007年2月1日起,将焦煤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调高至每吨8元,而焦煤包括在煤炭税目之下,因此煤炭的税额区间应从原来的0.3元-5元/吨改为0.3元-8元/吨;自2011年4月1日起,统一调整稀土矿原矿资源税税额标准(0.40元-3.00元/吨),调整后,轻稀土的税额标准为60元/吨,中重稀土为30元/吨。但这些都不属于新的改革内容。

  至此,从2006年底财政部、国税总局拟定资源税改革方案,到今年国务院修改资源税暂行条例,改革历经五年后终于收官。但是,本次修改资源税暂行条例所涉及内容,和改革初期拟定的目标相比差距甚大。

  按财政部、国税总局拟定的方案,资源税改革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将资源税计税依据由从量定额改为从价定率,建立税收收入与资源价格上涨同步增长的机制;全面提高资源品的税负水平;适当扩大资源税征收范围,将地热、矿泉水等水资源纳入征收范围。

  财税部门初期的方案,强调改革是“对资源税进行整体改革、而不是个别调整”。但本次修改,从价定率计征仅适用于石油、天然气,提高税负的品目也仅为石油、天然气,资源税征收范围也未有扩大。即便是石油、天然气税率,也由计划的10%“腰斩”为5%。

  对此,财政部官员解释说,现在资源税改革是分步实施的思路,本次是第一步改革。石油、天然气资源税按10%税率征收是目标税率,而第一步改革的目标,是把石油、天然气按5%税率从价征收改革推广到全国,“这也是本次修改暂行条例新改的内容”。

  难承厚望

  资源税改革的经济取向是税负提高,其价值导向是建立资源节约型和环保友好型社会,成为极少数获民意认可的一项增税改革,也因此被寄予两大厚望:其一是促进资源节约使用,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其二是通过提高资源税税负,将其培育为中西部地方政府的重要收入来源,完善分税制。

  正是基于以上两大目标,继“十一五”规划提出“改革资源税制度”后,“十二五”规划进一步要求“全面改革资源税”。今年4月末,国税总局发布《“十二五”时期税收发展规划纲要》要求,继续推进费改税,全面改革资源税,按照价、税、费、租联动机制,适当提高资源税税负,完善计征方式,将重要资源产品由从量定额征收改为从价定率征收。

  但是,从国税总局对“全面改革资源税”的要求看,在本次修改资源税暂行条例后,“十二五”期间资源税再难有大动作,提高资源品税负和增加从价定率计征品目将小步慢走,扩大征收范围更难有进展。由此判断,资源税改革对推动经济结构调整,以及为中西部地方政府筹集财力方面难有大作为。

  作为中国油气资源最丰富的地区,资源税改革对新疆财政收入增长的贡献明显。自2010年6月起,新疆实行原油、天然气资源税从价计征,当年共计征收资源税近32.5亿元,较2009年增加20.1亿元,资源税收入同比增长62%。

  虽然改革后,新疆资源税收入增幅可观,但其占新疆财政收入的比重并不高。2009年新疆资源税收入占税收收入比重为4.1%,2010年提高至7.8%。2010年新疆全口径财政收入1190.7亿元,资源税所占比重仅为2.7%。

  再看全国,1994年资源税收入为45.5亿元,2010年上升至417.58亿元,17年增长了8倍;而同期,全国税收收入从1994年的5070多亿元,上升到2010年的7.3万亿元,增长了13.4倍。

  在过去17年间,资源税增幅远低于全国税收收入增幅,所占比重也从未超过1%。资源税占全国税收收入的比重,反而从1994年的0.9%,下降至2004年0.39%的最低点。

  也正是从2004年底开始,财政部、国税总局开始逐步提高资源品税额标准,并取消了资源税部分税收优惠。

  但直到2010年,资源税收入占全国税收收入的比重为0.57%,仅比2004年的最低点上升0.18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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