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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ly

2011

紫金矿业溃坝引发2499件系列赔偿案开庭 涉案3.4亿

发布时间:2011/7/13 10:04:45788次

据南方日报报道:

核心提示: 轰动一时的紫金矿业溃坝事件引发的系列赔偿案,昨天在(广东)茂名信宜市人民法院首次公开开庭集中审理了5宗生命权纠纷案。

  轰动一时的紫金矿业溃坝事件引发的系列赔偿案,昨天在(广东)茂名信宜市人民法院首次公开开庭集中审理了5宗生命权纠纷案。此次开庭,标志着这起涉案数量2499件、涉案标的3.4亿元的系列诉讼案正式拉开序幕。

  信宜法院已受理系列案件2499件

  2010年9月21日,受台风“凡亚比”带来的罕见特大暴雨影响,茂名市信宜紫金矿业有限公司银岩锡矿高旗岭尾矿库(以下简称“尾矿库”)发生溃坝事件,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据茂名市、信宜市房产局房屋鉴定所核定,房屋全倒户523户、受损户815户,特别是以钱排镇双合村、达垌村为代表的下游村庄损失惨重,共有22人在灾难中丧生;受溃坝影响,下游流域范围内交通、水利等公共基础设施以及农田、农作物等严重损毁。

  为了追讨“尾矿库”溃坝事件造成的巨大损失,信宜市人民政府、该市钱排镇灾民、当地单位企业陆续向信宜法院提起诉讼。截至发稿时,信宜法院已经受理系列案件2499件,诉请标的金额共3.4亿多元。其中信宜市政府作为原告起诉的赔偿案件1宗,诉请标的1950万元;灾民作为原告起诉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20宗,诉请标的1167万元;其余的均为灾民及单位企业作为原告起诉的财产损失赔偿案件,诉请标的超过3亿元。这么多件的系列案在一个县级市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在中国的审判史上非常罕见。

  旁听者挤满法庭

  昨日开庭的5件生命权纠纷案,于2010年12月21日立案,原告均是死者家属,被告是信宜市宝源矿业有限公司、信宜紫金矿业有限公司、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告起诉称,因“尾矿库”溃坝,致其家属死亡,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扶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费用。后经原告申请,2011年2月28日,法院依法追加了“尾矿库”的设计、监理、安全验收、施工单位中国瑞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长春黄金设计院工程建设监理部、北京国信安科技术有限公司、福建金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4个单位为被告。3月16日和21日,案件受理后,北京国信安科技术有限公司、中国瑞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两被告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被信宜法院依法驳回。两被告不服,向茂名中院提出上诉,茂名中院于4月27日终审裁定驳回。2011年6月20日,合议庭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并确定于7月11日开庭审理。

  据信宜法院介绍,为了提高审判效率,合议庭经征求双方当事人同意,对这5件案件进行合并开庭审理。5件案件的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7个被告的9个委托代理人以及鉴定人参加了当日庭审。

  此次开庭社会关注度较高。在信宜市的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灾民代表、媒体记者到现场旁听。记者了解到,此次开庭信宜法院使用了一个能够容纳60多个旁听席的法庭,因为来的人过多,法庭走廊和过道上还加了不少座位。由于原、被告方多,原告律师团和被告律师团坐下后,审判区域显得比较拥挤。

  8个多小时唇枪舌剑

  5名遇难人成秀球、邓显英、何其娇、张萍萍、刘泽谟的家属以侵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向信宜法院提出,要求信宜市宝源矿业有限公司、信宜紫金矿业有限公司、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7名被告连带赔偿5名原告死亡赔偿、丧葬费、精神损害赔偿金、抚养费合计分别为580799.5元至920609.1元。

  信宜紫金矿业公司和宝源公司认为:广东“9·21”调查组调查结果不是鉴定结论,不属于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证据要求,不能作为民事诉讼证据;“尾矿库”溃坝属不可抗力原因造成,且尾矿库坝的用途仅限于拦截矿渣,不属于防洪设施,建造完全符合验收达标要求;同时认为原告亲属的遇难,尚不能证明完全与尾矿库溃坝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并对遇难家属提出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没有按农村居民标准进行计算表示了异议。

  紫金矿业集团认为,紫金集团不是溃坝的责任人,不应对事件承担责任。只是因为紫金集团公司是信宜紫金的股东,才列为被告,请求法院对原告对紫金矿业集团的诉求不予支持。并指出,紫金集团与信宜紫金公司在财产、人员、业务等方面都没有混同的情况,不适用法人人格否定的规定。由于答辩人是在开庭前才收到被答辩人关于要求答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补充证据,这涉及很多财务账册的调查情况,所以请求法院允许答辩人请求二次举证的举证期限,以真正查明事实。

  中国瑞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则认为,中国瑞林的行为符合行业规范,作为设计单位,中国瑞林没有过错,公司不应该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原告的巨大损失在法律上属于多因多果,其中天灾也是法律上发生的损害的不可抗力的巨大作用,是本案的主要原因;原告提交的银岩锡矿的调查报告和“9·21”专家报告,不属于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不能作为证据被采信和认定案件事实。

  庭审中,原被告方围绕“信宜宝源、长春设计、北京国信作为被告是否适格、是否应当追加广东十六冶建设有限公司、深圳市中邦(集团)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温州矿山井巷工程有限公司为被告参加诉讼、‘尾矿库’溃坝与受害人受害是否有因果关系、广东‘9·21’调查组调查报告能否作为民事诉讼证据使用、紫金集团公司与信宜紫金公司的财产等各方面是否混同,责任如何分配,集团公司应否承担责任,承担何种责任,各被告公司应承担何种责任、原告的损失计算标准问题,能否以相同的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提出是否有依据”等方面展开了质证。

  此案当日经过长达8个多小时的审理,已经完成了部分庭审程序,今天将继续审理。

  针锋相对:尾矿库溃坝是天灾还是人祸?

  被告方之一的信宜紫金公司律师辩称,“凡亚比”台风是200年一遇的自然灾害,事先气象部门也未能准确预报,应属不可抗力。降雨量超过尾矿坝设计的排洪量,山区暴雨带来的泥石流堵塞排洪口,造成漫坝才决口,属不可克服的外来因素。她认为,尾矿坝本是透水坝,不能以防洪堤坝的标准来要求。“透水坝一旦漫顶必然溃坝,信宜紫金尾矿坝漫顶1小时50分钟后才决口,足以说明其坚固。”

  此外,信宜紫金公司于2010年8月初刚取得“试生产证”,有三个月的“试生产期”,“9·21”事件发生在试生产期内,不应以正式生产的标准要求。

  而在“9·21”暴雨来袭当天,紫金矿业负责人曾召集紧急会议,派人冒险上坝巡查,并向钱排镇、信宜市政府发出预警。溃坝后,一名员工向村民报警差点被冲走。

  据此,信宜紫金公司辩护律师认为公司人员已尽最大努力,只是在强自然灾害带来的不可抗力影响下无法避免溃坝灾难的发生,因此被告方无任何过错与责任。

  广东省“9·21”溃坝事故鉴定组专家代表林教授出庭接受原被告双方的询问。

  林教授首先说明自己是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广东省突发事件应急专家库以及广东省矿山安全技术专家,具备相应的资格认证,受“9·21”事故调查组邀请参加事故调查并出庭接受询问。

  林教授称,专家组调查认为,尾矿库溃坝与当日200年一遇强降雨没有必然联系。因为按照专家的演算,如果排洪口最低进水口标高不被抬高,即使在当日424毫米降雨量的情况下,排洪口仍将具备足够的排洪能力,而不会造成尾矿坝漫顶。

  林教授说明,经调查,造成尾矿库溃坝的直接和主要原因有两个,一是排洪口最低进水口标高被擅自抬高,二是未在汛期到来之前将库存水位降到最低。

  调查组证实,尾矿库排洪口最低进水口高度被擅自抬高了2.57米,这直接导致尾矿库排洪能力降低,调洪能力减小。另外,按照相关规定,4月15日至10月15日为信宜当地汛期,尾矿库排洪口最低进水口1.5倍以上高度的挡板都应拆除以便泄洪,但调查发现当时6块挡板并未打开,以致库存水位没有降到最低。

  以上两个原因致使尾矿库在2010年9月21日晨9时38分左右漫顶。而正如被告方辩护律师所说,尾矿库堤坝为透水坝,“一旦漫顶则必然溃坝”,溃坝灾难即如此发生。

  紫金矿业财力雄厚 恐将案件拖入泥潭

  在庭审一开始,被告方之一的信宜紫金公司辩护律师便就在场的“鉴定人”身份提出异议。当时在场的两名“鉴定人”为广东省“9·21”事故调查报告的起草专家组成员,但被告方律师因“未见任何司法鉴定报告”而拒绝承认其“鉴定人”身份。因此异议的提出,审判长不得不宣布休庭10分钟供合议庭合议。旁听席议论纷纷,认为被告方律师此番“来势汹汹”。

  庭审再度开始后,就原告方的最新举证行为,被告方各位律师也向法庭提出需要十天的时间追加举证。部分旁听群众及法律专业人士认为,紫金矿业财力雄厚,其辩护律师团队的实力也很强大。原告方律师由法律援助律师组成,在司法程序、当庭攻辩等方面稍处下风。有信宜当地人士担忧,此次开庭的5宗生命权纠纷案是“9·21”事件引发的系列案件中最清晰也最重要的案件,其审理结果将极大影响后续案件的审理。“如果被告方一直就细节穷追不舍,光是这5个案件审理都可能需要很长时间,整个事件相关的2400多个案件全部审下来,无疑会被拖入泥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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