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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施行新所得税条例

来源期刊:中国钼业1993年第1期

论文作者:昱中乐

摘    要:<正> 1993年1月1日起施行新所得税条例.企业所得税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3%;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以下(含29万元)超过5万元的,减按24%的税率征收;应纳税所得额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减按15%征收.经济特区的企业减按15%征收.符合国家重点产业政策的可给予减免税优惠;遇有风、火、水、震等自然灾害,纳税有困难的,可给予减免税照顾;按民族区域自治法有关规定需要照顾、鼓励的,由省(区)政府批准给予减免税优惠.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可以逐年延续抵补,最长不得超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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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施行新所得税条例

昱中乐

摘 要:<正> 1993年1月1日起施行新所得税条例.企业所得税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3%;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以下(含29万元)超过5万元的,减按24%的税率征收;应纳税所得额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减按15%征收.经济特区的企业减按15%征收.符合国家重点产业政策的可给予减免税优惠;遇有风、火、水、震等自然灾害,纳税有困难的,可给予减免税照顾;按民族区域自治法有关规定需要照顾、鼓励的,由省(区)政府批准给予减免税优惠.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可以逐年延续抵补,最长不得超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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