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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改革 切实维护国家矿产资源收益权

来源期刊:中国矿业2002年第2期

论文作者:殷燚

摘    要: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是自罗马法以来世界各国民法的共同规则.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矿产资源法>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国家作为矿产资源的所有者享有对矿产资源资产的占用权、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但是,长期以来,由于资源资产及其产权性质界定不明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社会管理者的职能相互交叉,所有者代表缺位,使用权人越位,社会管理不到位,使矿产资源所有权事实上被分解为部门所有、地区所有、单位所有,甚至个人所有,其结果一方面导致利益主体多元化,国家的权益没能在经济上得到充分实现;另一方面,使同一资源的收益重复,国家形象受损,单位利益受损.在经济全球化的过程中,财产权利是最大的也是必须保证的权利,为维护国家利益,促进公平竞争,强化和保证国家在矿产资源方面的收益已经提上议事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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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改革 切实维护国家矿产资源收益权

殷燚1

(1.中国地质大学·武汉430074)

摘要: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是自罗马法以来世界各国民法的共同规则.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矿产资源法>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国家作为矿产资源的所有者享有对矿产资源资产的占用权、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但是,长期以来,由于资源资产及其产权性质界定不明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社会管理者的职能相互交叉,所有者代表缺位,使用权人越位,社会管理不到位,使矿产资源所有权事实上被分解为部门所有、地区所有、单位所有,甚至个人所有,其结果一方面导致利益主体多元化,国家的权益没能在经济上得到充分实现;另一方面,使同一资源的收益重复,国家形象受损,单位利益受损.在经济全球化的过程中,财产权利是最大的也是必须保证的权利,为维护国家利益,促进公平竞争,强化和保证国家在矿产资源方面的收益已经提上议事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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