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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对矿业权制度的系统性治理

来源期刊:中国矿业2021年第3期

论文作者:张凌寒

文章页码:14 - 17

关键词:民法典;矿业权制度;用益物权;采矿权转让;环境损害赔偿;

摘    要:2021年开始实施的《民法典》对我国矿业权制度进行了系统性治理。在权利性质方面,《民法典·物权编》确立了采矿权的用益物权属性,有助于《矿产资源法》的相关修订消除矿业权制度与物权因素的冲突。在矿业权流转方面,《民法典》绿色原则的确立,使符合生态资源保护成为矿业权流转合同的生效要件;而矿业权的得丧变更需符合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从许可制转向登记制,突出了行政许可因素的剥离。《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则对采矿挖掘等行为造成的环境损害责任如何认定与分配损失,确立了"绿色原则"指导下的生态损害赔偿规则与集体诉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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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对矿业权制度的系统性治理

张凌寒

北京科技大学文法学院

摘 要:2021年开始实施的《民法典》对我国矿业权制度进行了系统性治理。在权利性质方面,《民法典·物权编》确立了采矿权的用益物权属性,有助于《矿产资源法》的相关修订消除矿业权制度与物权因素的冲突。在矿业权流转方面,《民法典》绿色原则的确立,使符合生态资源保护成为矿业权流转合同的生效要件;而矿业权的得丧变更需符合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从许可制转向登记制,突出了行政许可因素的剥离。《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则对采矿挖掘等行为造成的环境损害责任如何认定与分配损失,确立了"绿色原则"指导下的生态损害赔偿规则与集体诉讼制度。

关键词:民法典;矿业权制度;用益物权;采矿权转让;环境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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