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功能定位
来源期刊:江西理工大学学报2005年第2期
论文作者:郑玉琴
摘 要: 独立董事制度最早起源于美国.美国<1940年投资公司法>就规定董事会至少40%的成员应由独立人士担任.独立董事(independent director)在美国又称为无关联关系的外部董事(unaffiliated outsidedirector),在英国被叫作非执行董事(non-executivedirector),它是指与公司及其股东不存在重大关联关系,能够独立作出客观公正判断的董事会成员.所谓不存在"重大关联关系",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将其界定为以下情形:不是公司以前的执行董事,并且与公司没有职业上的关系;不是一个重要的消费者或供应商;不是以个人关系为基础而被推荐或任命;与任何执行董事没有密切的私人关系;不具有大额的股份或代表任何重要的股东等.
郑玉琴1
(1.中山大学)
摘要: 独立董事制度最早起源于美国.美国<1940年投资公司法>就规定董事会至少40%的成员应由独立人士担任.独立董事(independent director)在美国又称为无关联关系的外部董事(unaffiliated outsidedirector),在英国被叫作非执行董事(non-executivedirector),它是指与公司及其股东不存在重大关联关系,能够独立作出客观公正判断的董事会成员.所谓不存在"重大关联关系",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将其界定为以下情形:不是公司以前的执行董事,并且与公司没有职业上的关系;不是一个重要的消费者或供应商;不是以个人关系为基础而被推荐或任命;与任何执行董事没有密切的私人关系;不具有大额的股份或代表任何重要的股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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