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矿产资源所有权
来源期刊:中国矿业2006年第9期
论文作者:郝举 蔡齐
关键词:矿产资源; 所有权; 探矿权; 采矿权;
摘 要:我国宪法、矿产资源法明确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是,由于矿产资源大多埋藏于地下,因此矿产资源具有隐蔽性的特点.矿产资源在被探明储量以前具有不确定性,不能成为物权法的客体,更不能成为国家所有权的客体,只有探矿权的有效行使,使得某一区块的某种矿产资源被探明具有一定储量以后,才可以成为物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才可以成为国家所有权的客体.因此,与其说"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是一项物权制度,毋宁说是一项物权法的原则".此外,国家对矿产资源所有权的行使方式,也应当具有多样性,包括物权法的方式和债权法上的方式,这样才可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国家利益.
郝举1,蔡齐1
(1.中国地质大学·北京,100083)
摘要:我国宪法、矿产资源法明确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是,由于矿产资源大多埋藏于地下,因此矿产资源具有隐蔽性的特点.矿产资源在被探明储量以前具有不确定性,不能成为物权法的客体,更不能成为国家所有权的客体,只有探矿权的有效行使,使得某一区块的某种矿产资源被探明具有一定储量以后,才可以成为物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才可以成为国家所有权的客体.因此,与其说"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是一项物权制度,毋宁说是一项物权法的原则".此外,国家对矿产资源所有权的行使方式,也应当具有多样性,包括物权法的方式和债权法上的方式,这样才可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国家利益.
关键词:矿产资源; 所有权; 探矿权; 采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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