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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来源期刊:中国金属通报1998年第2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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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正> 经国务院批准,对1997年到期的部分增值税优惠政策暂继续保留,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财税字[1995]24号)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实行先征后返70%的规定在1998年底前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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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摘 要:<正> 经国务院批准,对1997年到期的部分增值税优惠政策暂继续保留,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财税字[1995]24号)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实行先征后返70%的规定在1998年底前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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